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24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丽珠,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傅丽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傅丽珠愿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