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204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得(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乐。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得(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得(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