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3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朝忠,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河东市场39号摊位。
经营者:黄朝忠。
被告:成都彤城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科化一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久文。
被告:丰都县玖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红岩村1组。
法定代表人:刘久文。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黄朝忠、成都彤城调味品有限公司、丰都县玖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