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83号 原告: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俊涛,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胡玲与被告牟俊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胡玲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牟俊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