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614号 原告:湖北德宜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090581426W。
法定代表人:吴天霞,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修,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庆,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铭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W4MN9P。
法定代表人:石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德宜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铭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北德宜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宜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德宜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德宜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