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38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伟明,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1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蔡伟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