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95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增发,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洪增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九牧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李铭星,被告洪增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洪增发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洪增发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洪增发承担。
事实和理由:九牧公司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上述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
上述商标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公司名下。
九牧公司十分注重品牌推广,为此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连续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九牧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
2014年11月,九牧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九牧公司发现洪增发在明知九牧公司“九牧”、“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店“南风家居艺术馆”使用与九牧公司商标近似的“九牧王”作为其卫浴产品的关键字,同时在销售的卫浴产品上使用“九牧王”字样,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现九牧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洪增发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保护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
洪增发辩称,其是九牧王厨卫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九牧王厨卫有限公司系在香港依法注册的公司,其使用的“九牧王”系该公司的简称,并未作为商标使用,不存在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实际上,在拼多多平台售卖“九牧王”产品,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拼多多帐户中,用户搜索“九牧王卫浴”“九牧卫浴”等关键词,分别产生不同的搜索结果,不会产生混淆。
在搜索的品牌类目中分别显示有“九牧王”、“九牧”两个品牌,可见拼多多电商平台对这两个品牌有着清晰的划分与归类,相关公众对于这两个品牌也能明显区分,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不会产生混淆。
九牧公司的产品,例如九牧沐浴龙头均有不同型号,价格均在200元至300元左右,而九牧王同类型产品拼单价仅为几十元,无论从产品定位,外观,价格,商品型号,编号完全不同,消费者不会误认误买。
涉诉产品销售量并非1035件,大部分是刷单,实际上只售卖36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关于九牧公司提供的(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414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洪增发的侵权行为,洪增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构成侵权,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洪增发在其网店(店铺名称:南风家居艺术馆)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标题链接、网页宣传图片、产品详情以及包装上均使用到“九牧王”标识,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能否证明侵权事实,将于下文中详细阐述。
关于洪增发提供的证据一商标查询结果、证据二授权代理商的图片、证据三拼多多操作截图,无法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证据四微信聊天截图及订单详情,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其通过刷单修改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量的事实,亦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淋浴用设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公司,其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第6860453号“九牧”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防喷溅水管嘴;
龙头防溅喷嘴;
水管龙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暖气装置(水);
水暖装置;
中心暖气散热器……”。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公司。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认定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
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经其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2020年4月8日,九牧公司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公证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在“拼多多”手机软件中名称为“南风家居艺术馆”的网店中购买“水龙头花洒套装”一个。
2020年4月13日,王素文在公证员、公证助理的现场监督下,对前述网购的产品进行拆封及网上收货确认。
2020年4月25日,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了(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4149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手机截屏图片可以看出,洪增发经营的“南风家居艺术馆”的网店中多个商品(包括被控侵权商品)的标题链接、宣传图片及产品详情中使用了“九牧王”标识。
被控侵权商品的价格体现为48元,已拼单数量为1035件。
审理中,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封存物品为一个快递包裹,启封前快递包裹封存完整。
启封后,可见水龙头花洒套装一个,盒子包装及产品上有“JOOWYY九牧王”标识。
南风家居艺术馆”的网店的经营者为洪增发。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6860453号“九牧”等注册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上述注册商标现仍在有效期内,九牧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
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标题链接、宣传图片、包装及产品详情上,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与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完整包含了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九牧”二字,与其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与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水龙头花洒,与九牧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水龙头”等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根据上述规定,案涉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洪增发为“南风家居艺术馆”网店的经营者,九牧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于洪增发主要通过网络销售的形式实施商标侵权,而涉案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已被删除,涉案侵权行为确已停止,九牧公司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由于九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洪增发侵权所受损失或洪增发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洪增发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洪增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由洪增发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王柳玲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