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206号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4层南401号。
法定代表人:祁国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夷,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程馨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北路162号广隆大厦3A8。
法定代表人:曹馨月。
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程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