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4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屠旭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诚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慧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黄慧金。
上诉人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浙江诚诺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上诺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的起诉。
浙江诚诺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上诺电气有限公司于同日同意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审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