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746号之十九被执行人:孙荣建,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乔后来,男,1985年0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孙荣建、乔后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皖03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孙荣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乔后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孙荣建罚金100000元、乔后来罚金6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孙荣建已向本院申请分期缴纳罚金,被执行人乔后来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12日、2020年12月28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荣建、乔后来名下银行账户。
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中的车辆情况,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荣建名下车牌号为皖D×××**的开瑞牌汽车一辆。
三、本院已向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孙荣建、乔后来户籍所在地的淮南市田家庵区调查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后来名下的位于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A区31栋309【不动产权证号:淮南市房地权证田家庵区字第**】的房产一套。
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乔后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荣建、乔后来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乔后来名下的位于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A区31栋309【不动产权证号:淮南市房地权证田家庵区字第**】的房产一套,综合考虑查封财产的属性及罚金数额大小,该房产不宜处置。
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