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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终4676号
案件名称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4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188号绿城玫瑰园1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阿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2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WINKLERDANIE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伯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倍加福气动元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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