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80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香堂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海,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香堂兴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