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艺合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大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欧玉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子,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芬,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二路**。
法定代表人:倪功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庆二路**之****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大明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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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岑沙路** 法定代表人:倪功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华艺合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大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大明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华艺合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辽宁华艺合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华艺合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辽宁华艺合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