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647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张理武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京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AU1X655。
经营者:张理武,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张理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