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14号 原告:吴永金,男,汉族,1977年0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荣、李巧梅,福建华达(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佑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楼下张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WE48G。
法定代表人:彭金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吴永金诉被告义乌市金佑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永金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吴永金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金负担。
原告吴永金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