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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兴、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838号
案件名称刘国兴、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国兴;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智国,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学,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甲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关丽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智国,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学,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英俊镇人民政府**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嵩,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国兴、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尔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国兴、长春雷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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