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700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费县上程商店,住所,住所地费县文化路西段北侧div>经营者:李**。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上程商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费县上程商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