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06民初755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佰家隆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碶街道镇西路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83DYW88。
经营者:金晓,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佰家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