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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代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9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代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代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9民初12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经营场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教场。

经营者:张金虎。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代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提出撤回对代某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对代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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