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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宝塔镇华联家电城、陈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执184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宝塔镇华联家电城、陈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宝塔镇华联家电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84号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被执行人:建湖县宝塔镇华联家电城,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经营者:陈杏。

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县宝塔镇华联家电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57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建湖县宝塔镇华联家电城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57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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