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68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O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该公司职员。
被告:惠安县圳坚饮品店,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青山街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31MN663。
经营者:庄圳坚。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圳坚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