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4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彪,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