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77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孝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罗孝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罗孝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