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51号之一 原告:杭州元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062859。
法定代表人:张大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捷潇,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卓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颜路**5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66B1N。
法定代表人:陈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河南双珠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经开第八大街富田财富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TYQL75。
法定代表人:朱伟。
被告:河源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火车站开发区站前路西面、如意街北面兴隆花园****信用代码:91441602MA5297A264。
法定代表人:陈植铭。
被告: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牛圩村委会卫生站之二,机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牛圩村委会牛圩市场(该信息系原告提供)。
负责人:黎景逢,女,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牛圩村委会牛圩市场。
被告:龙川老隆黄锋泉诊所,机构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中和东路。
负责人:黄锋泉,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被告: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冷水村委会卫生站之二,机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冷水村委会大埠头村(该信息系原告提供)。
负责人:钟华信,男,汉族,1952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冷水村委会大埠头村。
原告杭州元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卓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宏、河南双珠药业有限公司、河源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牛圩村委会卫生站之二、龙川老隆黄锋泉诊所、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冷水村委会卫生站之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卓脉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
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元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大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温捷潇,被告卓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被告陈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河南双珠药业有限公司、河源创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牛圩村委会卫生站之二、龙川老隆黄锋泉诊所、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冷水村委会卫生站之二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元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补充搜集损害赔偿金额等方面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元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元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900元,由原告杭州元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元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