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660号 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4号9栋1-3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甄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耀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33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陈英。
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耀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耀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