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81号之二 原告:王新昌,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临安可心食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湖门村。
投资人:陈水平。
原告王新昌与被告杭州临安可心食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1日,王新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新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新昌负担。
原告王新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