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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六峰、黄钟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974号
案件名称廖六峰、黄钟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六峰;黄钟程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六峰,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云毅,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钟程,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廖六峰因与被申请人黄钟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六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将专利号为ZL201320854262.5、名称为“砌墙一线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每一项权利要求所含的技术特征集合为一体来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没有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主张多项权利要求的,应以每一项权利要求为一个独立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只要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其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分别落入权利要求2、3、4或5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每一项权利要求均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均可能构成侵权。

一、二审法院实际将权利要求2-5整体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2-5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最终得出不侵权的结论,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廖六峰关于一、二审法院权利要求比对方法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在正确划分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重新作出审查判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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