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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玉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玉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成都中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玉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20号 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988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玉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西部铁路物流园B5-1仓库附属用房第二层02-05号。

法定代表人:袁玉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雄州大道高级职业中学对面东城新区三期安置还房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高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辰路88号1栋1单元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谢秀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玉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玉堂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雄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成都凯隆机械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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