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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纵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06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纵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纵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6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稻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纵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佳。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与被告上海纵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晶华宝岛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纵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任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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