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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龚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2215号之一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龚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龚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2215号之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玲,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同时变更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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