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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苏月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苏月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苏月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02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月琴,女,汉族,1975年4月29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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