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桑田,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纬36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和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均同意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