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令。
被执行人:射阳经济开发区物美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於海恋。
申请执行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经济开发区物美佳超市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62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射阳经济开发区物美佳超市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