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849号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7层17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75598066H。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瑞汉堡店。
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龙山西街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P3RPB4U。
经营者:袁梅华。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瑞汉堡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犯原告第9865682号“嗨咪尼”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嗨咪尼最高鸡密TOP”相近似图形、文字组合的装潢和商品包装;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旗下经营的“嗨咪尼最高鸡密”品牌,是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连锁餐饮品牌,拥有“嗨咪尼”商标注册证的合法使用权利,嗨咪尼最高鸡密品牌自创建以来,经过广告媒体宣传,通过微信、APP程序推广,嗨咪尼最高鸡密品牌已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
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线上、线下营业中大量使用原告“嗨咪尼最高鸡密”品牌,将嗨咪尼作为其门头使用,且目前仍在继续经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齐纳公司的商标权、著作权。
同时,原告“嗨咪尼最高鸡密”品牌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商品服务名称及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具有一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办〔2017〕123号《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鲁高法办[2020]10号《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规定,临清市人民法院是聊城市辖区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均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