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义乌市雅铭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67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S.C.庄臣父子公司(S.C.JOHNSON&SON,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53403--2236雷森豪尔街1525号。
代表人:盖瑞·R阿卡维克卡斯(GaryR.Akavickas)。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义乌市雅铭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S.C.庄臣父子公司(S.C.JOHNSON&SON,INC.)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义乌市雅铭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义乌市雅铭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雅铭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