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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源茗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源茗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源茗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25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第1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源茗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永强路十三巷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柄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源茗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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