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25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第17层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源茗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永强路十三巷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柄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源茗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