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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润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240号
案件名称240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润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润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4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润进。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润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申请将请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18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39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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