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7853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醉梦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城B区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晓梅,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醉梦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