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9民初12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时鲜菜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奇村。
经营者:王新川。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忻州市忻府区时鲜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提出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时鲜菜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时鲜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