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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永和豆浆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6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永和豆浆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涡阳县永和豆浆总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609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永和豆浆总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NC4UGXK。

经营者:刘玉。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永和豆浆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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