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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839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839号 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北路490号3楼东侧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姜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南乐县。

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被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野,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号楼707。

法定代表人:李敬。

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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