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上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中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3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TCL中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TCL中山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为便于查明事实,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东美的公司、浙江国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TCL中山公司指控作为被告之一的浙江国美公司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许诺销售、销售行为。
浙江国美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内,广东美的公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院指定,依法有权审理发生在杭州市范围内的侵犯专利权案件,其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TCL中山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岳利浩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岳利浩、周平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涉案专利 “百叶机构及具有其的出风装置”发明专利(ZL20151008XXXX.3)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