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42号之一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P0FM0H。
经营者:金允先,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耿金旭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金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