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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金旭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842号之一
案件名称耿金旭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金旭;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42号之一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P0FM0H。

经营者:金允先,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耿金旭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懿航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金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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