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11号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雨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岩,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金山软件大厦1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邹涛,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暮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前岛环路329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涛,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暮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前岛环路321号金山软件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珂,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被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