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72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追梦时光咖啡屋,,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头路********经营者:吴定塔。
被告:北京三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北京三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追梦时光咖啡屋、被告北京三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