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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岸区梓墨文化重庆梓轩文化用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045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岸区梓墨文化重庆梓轩文化用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梓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南岸区梓墨文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04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梓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辅仁路8号一期沿街商业2段3段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92W01U。

法定代表人:赖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松,男,汉族,法定代表人赖艳的丈夫,1980年3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金墩乡积德村民委员会积德屯村52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532932198003080731。

被告:南岸区梓墨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辅仁路8号一期沿街商业2段3段1层36号,注册号500108605247431。

经营者:赖艳,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8号10幢25-1,公民身份证号500226198606152447。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松,男,汉族,系经营者赖艳的丈夫,1980年3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金墩乡积德村民委员会积德屯村52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532932198003080731。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梓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南岸区梓墨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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