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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爱民、谢秋梅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624号
案件名称黄爱民、谢秋梅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爱民;谢秋梅;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涛;梁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爱民,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羽,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福,广西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秋梅,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爱民,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南宁安吉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iv>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海燕,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爱民,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爱民因与被申请人谢秋梅及一审被告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涛、梁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爱民于2020年12月27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爱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爱民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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