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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武海东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3455号
案件名称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武海东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武海东;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奉恩寺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证,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武海东,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飞,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焕,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海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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