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84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中泰科技园1栋501。
法定代表人:徐立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必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海鑫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必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筱琼,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简称盈和皮具公司)诉被告北京必发印务有限公司(简称必发印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盈和皮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王雪晴,被告必发印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筱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盈和皮具公司以其与必发印务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盈和皮具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