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39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